內政部:黨魁選任 依政黨章程

中央社 – 2013年1月19日 上午5:3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8日電)中國國民黨主席馬英九能否競選連任黨主席,引起爭論。內政部次長簡太郎今天表示,應視國民黨內部章程如何訂定辦理。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蔡正元今天說,根據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黨章及前竹南鎮長康世儒案例,馬英九不得再選黨主席。

蔡正元在臉書貼文表示,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負責人連任,以一次為限,而人民團體包含政治團體;另根據國民黨黨章第17條規定,黨主席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馬英九2005年當選,2007年辭職,雖有前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補選,但只是補足馬英九任期,馬英九又於2009年當選,已屬連任一次。

他說,康世儒也因同樣情形被法院判當選無效,如果馬總統今年執意要競選連任黨主席,即使當選,也會被判當選無效。

人民團體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晚間受訪表示,政黨法尚未通過,人團法規定政黨的設立應向內政部申請備案,因此,人團法中設有規範政治團體的章節。

他說,有關政黨主席的選任、任期等相關規定,依人團法第49條規定於政黨章程訂定,不適用第20條的規定。

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1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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