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定罪.林逃過 「實質影響力」怎定!?

民視 – 2013年5月1日 下午1:14

林益世只輕判7年4個月,主要是因為法官認為,林益世當時的職位,無權干涉中聯和中鋼,這兩間「民營公司」的人事,但比較陳水扁「二次金改」的案子,不但被認定有「實質影響力」,還被重判18年,綠營立委就嘲諷法院果然是國民黨開的,痛批這「根本是雙重標準」。

林益世獲知判決結果,雙手交叉擺在胸前,還對著妻子彭愛佳,手舞足蹈起來,因為法院審理林益世案,推翻特偵組貪污罪, 求處無期徒刑的見解,只輕判他7年4個月,難怪林益世臉上,藏不住得意的笑容。

綠營立委不滿的是,當時擔任行政院秘書長高職的林益世,除了嗆聲要換掉中聯公司副總金崇仁,還向中鋼施壓,要他們跟地勇選礦公司簽合約,相較扁案,陳水扁當時是收受,元大馬家和前101董座陳敏薰的現金,並介入龍潭購地弊案但是陳水扁部份,法官採納「實質影響力」為量刑因素,認為陳水扁直接介入公部門政策和人事,判處他「18年徒刑」,不過在林益世案,法官卻認定遭施壓的中鋼、中聯屬於民營公司,而且,喬合約不是「公務行為」,所以林益世不構成「藉端勒索」罪,反駁了特偵組的「實質影響力說」。

林益世判決出爐,外界一片譁然,綠營也質疑,關於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前南投縣長李朝卿的貪污弊案,會不會到最後,也是重重舉起,輕輕地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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