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污染案起訴五人董事長張虔生不起訴

中廣新聞網 – 2014年1月3日 下午5:14

日月光污染案偵結,高雄地檢署今天(1月3日)下午公布:依照刑法「流放毒物罪」等,起訴日月光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等五人。至於日月光董事長張虔生以及副總林顯堂等公司高層,檢方查證認定:被告等人並未向上級報告,董事長張虔生等人確實不知情,裁定不起訴。(林憲源報導)

日月光污水案,高雄地檢署調查認定日月光K7廠在2013年10月1日違法排放強酸重金屬廢水5194噸,檢方起訴對象包括:案發後遭到羈押的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工程師何登陽、劉威呈及游志賢等五人,罪名是「流放毒物罪」、以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高雄地檢署發言人黃元冠說明:被告蘇炳碩等人明知日月光K7的廢水污泥中有鎳銅等重金屬,如果只在中和池調整酸鹼度,並無法處理所含的重金屬,10月1日事發時,因為漢華水處理公司作業疏失,導致2.4噸鹽酸溢流,被告等人未依照日月光公司的水污染防治措施的緊急應變方法,而將廢水回抽至K7酸鹼中和池處理,廢水放流後勁溪,影響生態以及農田漁塭。

高雄地檢署為查明應負責的層級,查扣日月光內部電腦的電磁紀錄,也查對行政副總林顯堂的辦公室監視影像,以及公務手機私人手機的通聯,比對日月光公司內部「緊急或重大狀況分類與通報層級表」,確認被告等人並未告知行政副總林顯堂,因此更高層董事長張虔生所說的不知情,檢方採信,裁定兩人不起訴。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寫下「縱然本件尚難追訴被告張虔生相關刑事責任,然其是否應承擔相關行政、社會及道德責任,自宜由行政機關及輿論評價」。檢察官指出:經歷本件事件後,倘被告張虔生及日月光公司仍不知反省,復秉持「因天下之力以生日月光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日月光之費」之心態,則渠等即應以「永某氏之鼠」為鑑,須知,世間豈有長久飽食無禍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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