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十大違反性權事件 李宗瑞、愛滋師上榜

自由時報 – 2012年12月30日 上午4:30

〔自由時報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二○一二年十大違反性權事件」昨揭曉,包括學校解聘「愛滋毒師」事件、台鐵火車性愛趴,及李宗瑞事件統統上榜。性別人權協會呼籲政府及社會,不應將性別道德無限上綱,造成社會更多的恐慌;但是勵馨基金會則呼籲學會尊重別人,其實更重要。

調查愛滋毒師過程 引發恐慌

針對北市發生的學校解聘愛滋毒師一案,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分析,教評會以「行為不檢」等理由解聘該名患有愛滋病的老師,但在查訪及指證調查過程並不妥當,造成學校及社會極大恐慌及對愛滋的污名化;而教師法中對「解聘」教師的空白授權,也令人質疑過度侵害了教師工作權。

至於因為調整內衣被控襲胸的女店員等層出不窮的性騷擾案件,文大傳播學系副教授林純德認為,人與人的互動難免會引起誤會,如果輕易就簡化成性騷擾,並賦予罪責,對已經冷漠的現代生活空間恐怕不利。而內衣調整服務衍生的「女女關係」緊張,甚至該位內衣店女職員在檢方勸說下,因為不想影響工作付兩千元和解,也很值得大家省思其合理性。

「如果是兩相情願,即便違反性道德,法律也難懲戒;但碰到公眾注意的性道德事件,當事人就算有意願,也要被說成被強迫!」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教授何春蕤昨指出,包括李宗瑞及火車趴,共同特質都是「一對多」,這類偏離主流性道德的事件,輿論與司法並不是說「法律沒規定就沒事」,反倒是想辦法找罪名懲罰。

何春蕤認為,現代社會的性法律,「意願」本來就是重要判準,李宗瑞被鎖定是淫魔後,社會一片譴責聲,在這樣氛圍下,原本有意與李宗瑞交往的女性,根本都不敢表達。

南華大學教授許雅斐則談到,國家沒有權力檢查人民的私生活,就連司法機構也沒能守住基本的法律界線,法律對性的威嚇懲處與收容安置,其實是一種對公民隱私權的不當執法。

性權固然重要 學會尊重更重要

針對性別團體公布的「十大違反性權事件」,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強調,學校解聘愛滋毒師的關鍵,並非他罹患了愛滋病,而是他的販毒行為;李宗瑞事件最關鍵因素不在男歡女愛,而在於下藥迷姦及偷拍,「性權很重要,學會尊重另一方也很重要」。至於性騷擾的社會效應的確是緊張了些,但她認為,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而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愈來愈疏離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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