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李焜耀捲入司法絞肉機

作者: 張國仁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3月20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張國仁】

曹興誠一句「司法絞肉機」,驚曝官非纏身的痛苦,如非親身體驗,難以形容。李焜耀等在內線交易罪嫌經一、二審判決無罪同時,卻被法官告發涉嫌財報虛偽不實罪,只能說真是法網恢恢。

對當事人來說,獲悉再被起訴,肯定心頭難過至極。但一、二審法院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早有諭知以李焜耀等人在內線案中的行為來看,如果被告承認犯行,恐有身陷侵占之虞,若不予承認犯行,則有財報不實之嫌,李氏等人於庭審時如果有仔細聆聽,想必對如今被以財報虛偽不實起訴,亦不感意外。

不過,從高院告發,並經高檢署移交案情給桃檢偵辦時,原鎖定被告涉嫌違反證交法第20條第1、2項誠實義務,應以證交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論科罪行。

那麼,被告等人可能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來如果三審定讞有罪,牢獄之災,恐怕難以避免。

桃檢昨天的起訴書,卻是引據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的規定加以起訴,這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的罰則。

這關係著什麼呢?那就是,第174條的罰則就算被判有罪,固然不可易科罰金了事,卻有可能獲得「緩刑」。

分析檢察官會如此認定,很可能是認為,李氏等以人頭持股,與投資大眾利益無關,而李氏等在偵訊中也坦承不知道「用他人名義持股也需要申報」,所以似乎是沒有「犯罪的故意」。

至於證交法第20條第1、2項誠實義務的規定,基本上是與「發行面」有關,倘若上市公司發行人觸犯此一罪行,將對所有股東權益發生嚴重不利影響,罰則因而相對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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