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林益世案乃政壇一面鏡子

台灣新生報 – 2013年5月4日 上午12:09

台北地院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污重罪,只是恐嚇得利,判刑七年四個月,舉國譁然,媒體猛轟,法務部次長吳陳鐶馬上出面說明,強調「二審法官可能會有不同見解」,暗示一審不是決定論,應該再看下回分解,林益世笑得太快,反而笑出後遺症。

林益世案子鬧得太大,判重判輕都影響民眾觀感。在野黨批評,多少帶著情緒性反應;藍營人士看法,應該比較客觀。國民黨立委羅淑蕾公開表示,「這樣判決實在太離譜,等於替未來立委叫價索賄大開方便之門」,羅淑蕾一向「快人快語」,得罪不少權貴,但她敢在這個時間點表達與眾不同意見,也算有膽識之人。顯然,法官這樣判決,不符大眾期待,連林益世鄰居都感到錯愕,法院應察納雅言,博採眾議,再作深入探討與研判。

對於本案判決,我們尊重法官裁量權,相信合議庭自有一定的法理依據,才會凝聚最大公約數的共識。所以,有關林案的後續發展,不作任何揣測性評論,誠如行政院長江宜樺所說:司法判決不會有顏色之分。

林益世有沒有貪污,算不算貪污,應該交給司法去判斷。我們認為林益世犯案時,高踞行政院秘書長寶座,位高權重,不可一世,結果因為太過招搖,才跌得臉青鼻腫,美夢成空。其實,認識他的人,多認為他為人四海,很隨和,也頗重義氣,後來為什麼會變了一個人,就很耐人尋味。其實,他的大起大落,就是政壇一面好鏡子,唐太宗認為「以人為鏡,可以明白自己的過失」,美國社會學者柯尼(Cooley)認為人要在「鏡中自我」裡,隨時以別人角度反觀自己,認清自己角色。林益世這面鏡子,不是照妖鏡,而是警世鏡,讓那些心有歹念的人,知所醒悟,免得身陷囹圄方驚覺:「錯、錯、錯、全盤錯」。

社會常把賴素如和林益世相提並論,或許他們情節相似,手法相同,均因一時貪念,毀了一生仕途,有三點,可供政壇人士省察。

第一,人不要得意忘形:林益世向商人「取財」時,大聲炫權:「行政院只有兩個印章,一個在我手上」,驕橫跋扈,禍藏福中,他有沒有貪污,我們不知道,但池塘裡和保險箱裡藏了大把鈔票,必須給社會清楚交代。他之所以會陰溝翻船,主要是自命不凡,氣燄太過囂張,忘了剛出道時謙卑溫和的態度,才惹出一身的麻煩,這些活生生教材,正是廉政署最好肅貪實例。

第二,錢不可隨便落袋:商人賄賂,必因「有事求於我也」,拿了一次還不夠,接二連三的伸手要錢,不管對方捨不捨得給,都犯了天大禁忌,取不義之財,供聲色之樂,不敗也難,佛曰:「禍福無門,惟人自召」,誠然!

第三,情不要做得太絕:林益世和陳啟祥以利益相結合,因金錢而翻臉,陳提供錄音光碟想讓林「一刀斃命」,沒想到林命大,暫逃一劫。朋友本來要講義氣,這樣「你要我心肝,我取你性命」,也夠人心寒,官商勾結,最後往往兩敗俱傷,彼此做得太絕,均難以善終,真是「人生以無愧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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