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林益世案探討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律問題

中廣新聞網 – 2013年5月15日 上午6:55

從林益世案探討貪污治罪條例的法律問題(潘千詩報導)

周刊爆料,三年前,林益世還是立委時曾向地勇負責人陳啟祥說,自己對中鋼購買爐渣、爐下石等採購案具有絕對影響力,所以陳啟祥付了六千三百萬請林益世幫忙喬合約,直到去年約滿前,已搖身變為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又開口要八千三百萬,遭陳啟祥偷錄音報案。特偵組介入偵辦後,以貪污、洗錢、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四大罪名起訴林益世與他的家人,並求處無期徒刑。

全案經由台北地院合議庭審理後,審判長吳秋宏、受命法官紀凱峰與陪席法官林孟皇認定,林益世雖然向陳啟祥要錢,但購買爐渣等業務並非林益世擔任行政院秘書長與立委的法定職務,所以不構成貪汙罪中的「利用職務行為索取賄賂」。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俊明說,合議庭認為,林益世的行為充其量只是讓被害人心生恐懼,所以改論以刑法的「公務員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七年四月、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至於洗錢罪部分,因為林益世案非貪污案,所以家人幫忙藏放犯罪所得的行為,就不構成洗錢罪中隱匿他人重大犯罪所得的要件,所以全部獲判無罪。

判決結果出爐引發爭議!合議庭以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認定貪汙罪只能處罰公務員的公務行為,所以不採納特偵組的「實質影響力說」,讓當時擔任立委的林益世逃過貪污重罪。因為合議庭覺得林益世拿錢喬的是「私經濟行為」而非「公務行為」。

那法界如何看待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呢?律師李岳洋說,合議庭拘泥在法律條文的字面意義上,忽略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要避免公務員敗壞官箴。

李岳洋說,法院還忽略一件事,當公務員官階越高、影響力越大,所以不一定要從事跟自身職務有所相關的對價關係行為才會發生影響力。

法界人士認為,若以這樣的實務見解來看,很多在位的高官都可使用這項法律實務見解來脫罪,司法人員在用法時不該拘泥條文,應該回歸立法背後的目的與精神。

對於外界批判,其中一名合議法官林孟皇強調,現行司法確實存有許多問題,尤其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民選的民意代表規範模糊不清,尤其在實務上確實讓許多法官覺得,沒有貼切的法條可以使用等困擾,這個問題除了要跨部會去探討修法問題以外,也期待最高法院能針對相關法律條文做出統一見解,不要讓下級審法官在審酌、量刑時無所適從。

法學界則認為,在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下,某些新興的犯罪手法雖然讓外界批評甚多,但是因為受制於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造成外界物議或有心人藉此脫法行為,法學界建議,對於已經發生的民意代表假藉權限或機會獲取不法財務或利益,甚至於沒有拿到利益的不法或不當關說行為因否入罪,訂定明確的構成要件,是研議修法機關值得深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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