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規定採購 黃季敏撤職

中央社 – 2013年5月31日 下午7:1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1日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天指出,前消防署署長黃季敏未依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消防救災的巨額採購,議決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公懲會指出,黃季敏於消防署署長任內,奉派兼任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副執行長,卻在辦理民國93年度「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及現場通信救災指揮車暨整合平台建置」採購案及97年度「防救災專用衛星通訊系統維護服務」採購案時,未公正辦理,違反採購相關規定。

公懲會指出,黃季敏違失事證明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應謹慎及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的要旨。

公懲會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審酌黃季敏當時身為消防署署長兼災防會副執行長,承辦有關消防救災的巨額採購業務時竟濫權違法,獨厚特定廠商,情節不輕,議決將他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1020531

……..文章來源:按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