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職權圖利自身 監院彈劾林益世

作者: NewTalk 新頭殼 | 新頭殼 – 2013年6月11日 下午4:32

新頭殼newtalk 2013.06.11 謝莉慧/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嫌收賄一審遭判刑7年4個月,但由於台北地方法院是以恐嚇得利、財產不明罪判刑,監察院今(11)日出爐的調查報告則認定,林益世在被約詢時「確實不斷強調他的權力」,而且在擔任政院秘書長一職後,還不忘「經營立委人脈」的思維,「假借權力圖利自身,情節重大」,通過對林益世彈劾案,並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但目前已遭判刑的林益世遭彈劾後,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多也只是被撤職而已,外界質疑是否有實質意義?今天主持審查委員會的主席高鳳仙表示,法院判刑和監院彈劾是以權力分立的原則平行進行,但她也認為,現行公懲法有修法的必要,以減少退休金或罰鍰的方式處理,會比現在的撤職或記申誡有用。

林益世案是由監委周陽山、李復甸於去年7月19日進行調查,今年1月15日約詢林益世,監察院彈劾審查會上午通過彈劾案,並於下午2點半召開記者會說明。

至於該案為何拖到一審判決後才送審查會?周陽山表示,這是因為林益世在被監委約詢時強調,涉行賄的爐渣業者陳啟祥所提供給檢方的錄音帶有經過剪接,但監委並不具這方面的調查權,因此,只能等台北地院認定該物證的真實情況後,才能確定監院的調查結果。

而今天彈劾林益世的案由則是「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保持品格義務,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法提案彈劾」,並經監察院審查會以11票成立、1票不成立,將林益世移送公懲會。

周陽山表示,林益世於去年2月6日起至6月29日止,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之職務,任職期間,為續協助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契約利益,炫耀其為行政院秘書長之權勢,並應允同意接受地勇公司負責人提供8300萬元之報酬,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

周陽山進一步指出,林益世涉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罪部分,雖經台北地院判決無罪,但依法院判決錄音譯文,林益世與陳啟祥言談是為彰顯其職位確有相關影響能力。林益世言談中蓄意提及「中聯董事長的人事,上上禮拜我剛批出去的……」、「……現在國庫的印章是我在蓋的。……其實行政院就2顆印章而已,行政院只有行政院長1顆印章,跟我1顆印章,2顆印章而已……」、「……你看行政院那間這麼大間,有沒有?那一間其實就只有3個人在上班而已,就是院長、副院長跟我3人而已……」。周陽山認為,林益世這些言辭已足證其假借權力,以圖本身的利益。

周陽山強調,雖然貪污治罪部分,林益世被判無罪,但監委約詢林益世時,林益世也稱8300萬元是陳啟祥所提出的,並非他所要求的;林益世承認,當時因為剛擔任行政院秘書長一職僅2、3個星期而已,「還在考量立法委員任內一些人脈經營的問題」,因此,林益世也坦承自己的作法不妥。

李復甸說,林益世如何犯罪並非彈劾案重點,而是在於林益世運用自己的威勢、職位,包括2顆印章、3個人上班等言談,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規範。

李復甸表示,林益世身為中央高級公務人員,未能敬慎勤勉、盡忠職守,於任職期間,假借權力,以圖本身之利益,且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有違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保持品格義務,行為確實失格,核有未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懲會審議,以申官箴,而維吏治。

雖然監院認定林益世運用其角色權力,圖利自己及他人,是不妥當的做法,和法院判刑依據有所差異,但高鳳仙指出,此屬司法解釋範圍,是否因此構成犯罪,仍需由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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