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李宗瑞惡行 中時4記者判刑

作者: 王己由、林偉信╱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18日 上午5:30

中國時報【王己由、林偉信╱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去年八月為戳破涉及迷姦偷拍的李宗瑞謊言,刊登報導網路流傳的李硬上月經來潮的被害人圖文,台北地院十七日依妨害祕密罪,判處《中時》前副總編輯楊憲村、陳賡堯、社會組主任王健聖、記者陳鴻偉,各有期徒刑六月,都可易科罰金。

判刑六月 四人將提上訴

四人委任律師陳明表示,本案不單是刑法問題,已涉及憲法層次,刑法三一五條之二第三項的立法,是否侵害媒體新聞自由?為了維護隱私權透過刑罰手段剝奪新聞自由,有沒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除提出上訴,不排除最後聲請釋憲。

楊憲村表示,媒體的責任在追查事實真相、伸張正義和拆穿謊言,對於李宗瑞案刊登相關新聞、圖片,主要是為揭穿令人髮指的李宗瑞行徑,及李說都獲得當事人同意、未強迫當事人才發生關係的謊言,沒想到會被判刑。

他表示,「行善而受謗」,這是身為武士的新聞工作者莫大冤屈,也擔憂會對新聞工作者造成「制度殺人」的悲劇,更嚴重限縮新聞工作者職能、損害民眾知的權利,該判決令人遺憾。

王健聖則說,媒體要善盡社會責任、揭發真相,為讓檢警洩密造成的傷害,得以減損到最低,並揭發網站流傳以遏止到處氾濫的偷拍光碟,才以相關報導處理新聞。當初不接受認罪換取緩起訴,就是相信司法會站在中性、客觀角度看媒體處理新聞用意,「不是我們洩密去流傳」,這樣的行為卻受到司法如此嚴重的制裁,讓他身為卅年的新聞工作者,感到心寒、失望。

記者心寒 盡責反被制裁

去年八月間,檢警偵辦富少李宗瑞迷姦偷拍案如火如荼之際,李宗瑞對外表示都是經過當事人同意,為了拆穿李宗瑞的謊話,中時在八月廿六日撰稿「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報導,連同在網路下載的李宗瑞性侵偷拍、沒有暴露被害人身分的兩張截圖,結果台北地檢署自動檢舉,依妨害祕密罪嫌起訴楊憲村等四人。

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縱使案發當時,楊憲村等四人確欲駁斥李宗瑞所言,以及披露網路上流傳相關影片的情形,衡情也可僅以文字報導,另將相關圖片等資料私下提供檢調或是主管機關處理,兼顧提供民眾資料和保護被害人之目的,沒有必要一定要刊登兩張照片在頭條的顯著位置,本案不符刑法廿二條業務上正當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

合議庭認定,本案四位被告都犯刑法「散布竊錄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且四人就本件行為支配地位大抵相同,因此各判刑六月,都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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