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財產申報 無法發現貪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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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洪哲政/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7月2日 下午2:4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至今已20週年,有學者上午在一場研討會指出,前總統陳水扁、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台北市議員賴素如、前消防署長黃季敏,犯下社會矚目的貪污案件,他們都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的資深客戶,有的自財產申報法開始實施時就開始申報,大部分申報次數都在10次以上,但長達10年的申報過程,制度卻未直接或間接發現這些官員的貪瀆跡象,顯示這項制度毫無能力發現貪瀆跡象。

監察委員趙昌平也坦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在民國97年增列「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申報」,及全年度財產比對增加總額逾全年薪資所得總額1倍以上,沒有正當理由或合理說明,要罰20萬到400萬元不等,但監察院透過電腦系統設定條件比照申報人財產資料進行查核,至今沒有人遭到處罰。

他建議,為查核公職人員是否故意隱匿財產或財產異常增加,監察院可否發動全面調查,調閱申報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甚至第3人所有財產異動資料,包括金融機關開立的保管箱等,值得探討。

趙昌平強調,幾起政務官因貪污案遭起訴案件,位高權重者利用職務之便獲取利益,財產申報制度是否能有效反腐敗,檢討聲浪又起。他說,監察院與法務部已組成修法小組,建議刪除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4項有關故意申報不實補正規定,現行財產申報處罰以故意申報不實為限,建議將重大過失列入處罰依據。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批評,對意圖隱匿財產者增列行政罰則,財產申報或能增加貪污成本,但對立意堅定要貪污的人,財產申報起不了任何作用,無用武之地,只有犯罪偵查機關針對重大不法案件,發揮職權,才是制度是否能成功運作的關鍵,不斷擴大申報義務人的範圍,只不過是掩蓋重大不法案件的煙幕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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